東江時報訊 記者匡湘鄂 通訊員李憬新 公司聘請專業機構組織戶外拓展訓練,訓練過程中員工發生意外誰擔責?是員工所在公司還是組織訓練機構?近日,大亞灣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人身侵權糾紛案。
黃某是大亞灣一汽車零部件公司員工。2015年2月1日,該公司委托深圳市天某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組織部分員工開展拓展訓練,地點在大亞灣小桂。顧問公司指派郭某(也是該顧問公司法人代表)擔任教練,具體組織開展本次活動。
當天在開展“穿越封鎖”訓練項目時,因郭某指導監護不力,黃某摔傷,致右足跟結節脛側撕脫性骨折。黃某受傷后,花去醫藥費1567.4元,醫囑全休3個月。2015年7月,廣東淡澳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黃某進行傷情鑒定,鑒定為十級傷殘。
今年1月,黃某將顧問公司和教練郭某訴至大亞灣法院,要求顧問公司支付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99520.82元。
大亞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顧問公司作為拓展訓練的組織者和實施者,在活動中,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硬質水泥活動場地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教練對體驗學習者沒有給予嚴格規范有效的指導和監護,致使黃某在活動中摔傷,顧問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郭某對黃某所受損害,應與其所在單位顧問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黃某所在公司在選擇顧問公司及在拓展訓練過程中沒有明顯過錯,不應對黃某所受損傷承擔責任。大亞灣法院依法判決顧問公司賠償黃某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96320.82元,教練郭某對顧問公司應賠償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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